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為保障旅宿消費者權益,提醒民眾向旅宿業訂房時應注意

契約內容不得記載事項共5項,應記載事項共13項,簡稱「5不 13要」,

避免消費爭議情事發生。

觀光旅遊局表示,民眾出門旅遊向旅館業或民宿訂房住宿,常因不瞭解

或忽略訂房時應注意事項,事後衍生許多消費爭議事件,除損及自身權益

與安全外,並對觀光旅宿業產生負面觀感。

為避免相關消費爭議情事發生,交通部觀光局訂頒「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

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只要民眾直接

或透過訂房中心或網站向旅館業或民宿訂房,在簽訂旅宿消費契約時,

注意其內容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即可保障個人權益,

享受一趟愉快舒適又有保障之旅遊行程。

觀光旅遊局表示,所謂「5不」包括不得記載:「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

「廣告內容僅供參考或類此字樣」、「排除旅客之任意解除及終止契約權利」、

「業者於訂約後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

或違反公序良俗、誠實信用及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之條款」等五大項。

而所謂「13要」記載事項則為:「業者公司或商號名稱、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

電話地址、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號碼」、「房型、數量、訂房或住房者姓名

及連絡方式」、「房價、付款方式及業者除供住宿外應列明尚含服務項目」、

「業者接受訂房後於入住前應說明不收取定金或收取定金金額」、

「旅客解約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其依規定標準返還已繳定金」、

「旅客訂房後要求變更住宿日期、天數、房型、房間數經業者同意者,

旅客不需支付所生之費用」、「業者無法履約時應即通知旅客」、

「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之損害賠償額度」、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業者無法履行者,業者應即無息返還

旅客已付全部定金及費用」、「業者應設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專線

或電子郵件信箱」、「業者對旅客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辦理,

並負保密義務。契約關係消滅後亦同」、「業者與旅客應於入住當日○○時前

向對方確認住房」、「業者應確保入住期間客房合於使用狀態

並提供各項約定之服務。旅客應注意並遵守業者之規定使用業者各項設施,

如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或損毀者應負賠償責任」。

觀光旅遊局也另已函文要求本市所有飯店旅館及民宿業者務必依照上開規定辦理,

並於訂約前即應將雙方權利義務向消費者清楚說明,避免事後發生消費爭議事件。

此外,近年來不肖業者常以「日租套房」等違法旅宿經營模式,藉「民宿」

或「租賃業」之名實際經營旅館業務,此類場所未領有旅館業或民宿登記證,

公共安全嚴重欠缺保障。市府觀光旅遊局呼籲消費大眾:旅遊或出差應慎選

合法旅館或民宿住宿,最直接的方法可上本局網站「便民服務」

(http://www.tourism.taichung.gov.tw)或交通部觀光局網站「住宿指南」

(http://taiwanstay.net.tw)均可查詢本市或全國各地合法旅宿業資訊,

或查看業者是否有懸掛「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等專用標識,

千萬不可貪圖便宜便利而入住日租套房等非法旅館,以保障自身權益與安全。